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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余政土告(2018)第18号
余姚市2018 年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 年10 月24 日作出浙土字(330281) A 〔2018〕-0004 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7.7628 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7.7628 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余政发〔2017〕38 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等状况已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
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 申请复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 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确认(联系人:施燕娜,电话:62731168,联系地址:余姚市大黄桥路68 号)。
五、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 日内书面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在公告之日起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土地工作由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8 年11 月14 日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余政土告(2018)第19号
余姚市2018 年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 年10 月24 日作出浙土字(330281) A 〔2018〕-0005 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5.0014 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5.0014 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余政发〔2017〕38 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等状况已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
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 申请复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 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确认(联系人:施燕娜,电话:62731168,联系地址:余姚市大黄桥路68 号)。
五、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 日内书面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在公告之日起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土地工作由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8 年11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