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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宁波商品房合同新规出台 及9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人员需持证上岗…

来源:宁波住建   发布时间:2019-06-12 16:12:41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日前先后印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管理的通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管理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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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引导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行为,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特别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及纠纷调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约定诚信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内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内容进行变更。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时间或合同约定时间内,选择变更或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可能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时间或者合同约定时间内选择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诚信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形式免除自身主要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或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

五、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调处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引发的相关信访投诉,经调处不能达成双方认可方案的,应妥善引导合同各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争议与纠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同纠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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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及人员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8号令)以及《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建发〔2017〕1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将全部销售人员信息录入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开发企业库。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销售的,销售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甬建发〔2017〕26号)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书。

二、开展商品房销售人员业务培训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和委托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销售的,销售人员均应当学习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掌握商品房销售专业知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的,销售人员应取得全国经纪人证、经纪人协理证或宁波市商品房销售服务卡(含宁波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服务卡);委托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销售的,销售人员应取得全国经纪人证、经纪人协理证或宁波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服务卡。2019年9月1日以后,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三、建立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规范商品房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销售服务水平,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详见下文),并公示销售代理机构的备案证书及全部销售人员信息,接受监督。每个商品房项目的销售机构和人员信息将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进行公示。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商品房项目的巡查检查力度,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未公示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未取得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违规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记录,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


(示范文本)

为营造公平、公开、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提升行业诚信度和责任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本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房地产销售秩序。

二、销售人员应客观、全面、真实提供楼盘及房源信息,不隐瞒楼盘不利因素和瑕疵信息,如实宣传,不误导、不损害购房当事人利益。

三、与购房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对定金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做好解释说明。

四、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对外销售,不以预订、排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预订款、意向金等费用。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五、销售现场公示信息真实、准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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