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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宁波六项措施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来源:宁波市住建委   发布时间:2018-05-18 09:05:1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近日出台六项措施,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具体如下:

  一、优先支持租房提取。

  缴存职工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月度提取限额;对于利用租房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2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规范购房提取管理。

  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外购买商品住房,购房者或配偶不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不系该地居民,购房者父母或子女不系购房所在地居民,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严格账户封存手续。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继续缴存、封存未满6个月的,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缩短提取审核时间。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受理审核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与市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商业住房贷款还款信息,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提取。

  六、实施失信惩戒制度。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进行行政处罚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失信人员3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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